诚信是金信用评价福建公司经工商批准的福建首家具有信用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取得中国信用协会认证认可委批准认可CNAB023-BJ)。具有合法企业及个人信用征集/评定、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及咨询、信用管理及培训、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及评定等资质。受企业委托,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监督、科学的原则,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依据科学、先进的E-315:9000国际信用体系评价标准,对受评企业进行评级,并经审定、审核、公示、备案程序,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出示的信用证书和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承认、国际互认.网上查询、工商注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认证证书、报告和315标志是企业品牌形象的合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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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附件1、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规定:积极发展信用销售,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
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附件3、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经批准的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
附件4、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场验证,社会监督。
附件5、全国整规办及国资委《关于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 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
附件6、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信用认证机构名单:见《信用认证公开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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